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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创投)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民计发[2016]5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创投)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总体思路,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创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需求

  各区县民政局(以下称购买主体)应严格依据沪府发〔201521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建立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创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标准体系。在项目立项阶段,科学设定项目目标,细化服务需求(内容、数量、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项目要素,做到项目需求清晰、标准明确、内容合理。

  二、项目定价

  项目定价应与项目需求相匹配。采用购买服务定价市场化原则: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定价;无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按成本考虑其他费用支出项予以确定。加快建立项目定价体系,完善项目定价评审机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政府采购

  购买主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在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目标、项目需求、服务标准、服务质量、项目预算等各项要素,着重突出项目需求、实施方案、服务标准等内容,以便于项目审计及绩效评价。为有效调动各类承接主体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采购成本、达到项目服务对象得益的最终目的,对部分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符合财政“一招三年”要求的项目,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的管理要求,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经相关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一次采购、三年实施的办法执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四、合同管理

  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依据项目完成进度核拨款项;明确承接主体需保留证明工作按质按量完成的证据,作为合同履行情况审计的依据;明确审计是在已有材料基础上进行,若以后年度发现项目审计报告未披露的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将对承接主体追溯、从严处理;明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供项目社会公示的各项材料。同时,必须将项目招投标文件作为购买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购买主体应加强跟踪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完成质量,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市民政局将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实施合同履行情况的审计,审计内容主要核查项目完成情况,统筹考虑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项目完成进度。购买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审计确定的项目完成进度核拨相应款项。项目服务情况、完成进度等应由承接主体负责举证,若举证不力,将视同未完成相应项目进度,对应的款项不予核拨。

  五、绩效评价

  建立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项目结束后,市民政局将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以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作为项目的出发点,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六、信息公开

  依据沪府发〔201521号文件的要求,市民政局、市社区服务中心将项目预算、中标结果、执行进度、经费开支、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在上海民政网站、市社区服务中心公益招投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实现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大项目的宣传力度。

  七、监督管理

  不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弄虚作假、冒领项目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追回相应项目经费,同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社会力量(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信用档案库,实施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强化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运用。市民政局将抽选年度项目总数的20%30%,不定期实施项目绩效检查。针对社会公众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举报行为,将一查到底,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购买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严控项目准入

  购买主体、市民政局相关处室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资助项目的通知》(沪民计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需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审核力度,按照福彩公益金使用要求,从严把控项目准入,稳步推进公益招投标(创投)工作,市区(县)联动、规范运作。

  自编报2017年项目预算起,市民政局将对区县民政局报送的项目按“需求明确、标准清晰、定价准确”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项目预算方能纳入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获得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达标一个、通过一个。

  (二)项目过程监管

  按照“谁购买、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把握合同管理要点,购买主体应在市民政局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所属项目的日常监管力度,并依据审计报告揭示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购买主体应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抽查等形式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完成工作证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反馈承接主体,并抄送市社区服务中心。购买主体作为合同签约方,在合同期限内,承担项目管理、监督职责,具体职责要求详见沪民计发〔201425号文。

  (三)落实职责考核

  市民政局将购买主体项目立项质量、日常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区县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并将履行情况与下一年度公益金项目预算额度挂钩。

  市民政局于20112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海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沪民计发〔201128号)已于20162月到期自动失效,其中关于“管理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业务活动费用总支出10%的标准编报”的表述随文件同时失效。为落实市领导指示,进一步破除壁垒,鼓励本市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民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文件精神,本通知对今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包括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做了进一步的梳理,今后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创投)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2016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