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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静安区志愿者办理团体人身保险的通知

区各委办局、(社区)街道、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各志愿者服务团队:

为鼓励、推动和规范“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使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具有基本人身保障,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的规定,区文明办、区志愿者协会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市中支公司协商,为全区志愿者提供办理人身保险团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

详见附件1,请认真阅读“保险方案重要事项说明”部分。

二、投保方式

1、去年的保险存续时间是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需要参加该团体保险的单位(组织)于2014年3月25日前,将志愿者(即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表格形式发电子邮件或传真到区志愿者协会和中国人寿保险市中支公司(表格样张见附件2)。

2、参保人名单发送后3天内,请各单位(组织)将相应数额的保险费转帐到中国人寿保险市中支公司账户,由中国人寿保险市中支公司出具正式发票。

账户信息:

户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账  号:044120453359274420

银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

三、投保费用

本保险业务由区文明办牵头协商提供,每人每年20元。保费由各投保单位(组织)自行承担。

四、投保说明

1、因属全区志愿者团体保险,故由保险公司向区志愿者协会提供一份正式保单,向各投保单位提供保单复印件。

2、保险期(一年)内,如需要增加参保人员的,请将新增加的志愿者(参保人)信息以表格形式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到区志愿者协会和中国人寿保险市中支公司(表格样张见附件3)。

3、保险期(一年)内,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变更参保人员的,请将变更的志愿者(参保人)信息以表格形式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到区志愿者协会和中国人寿保险市中支公司(表格样张见附件3)。

4、如参保人在志愿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经区文明办认定后,由各投保单位(组织)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必要时区志愿者协会可给予协助。

5、有关联系方式:

区志愿者协会联系人:张震徐   电话、传真: 62899649 

电子邮箱:ja_volunteers@126.com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市中支公司联系人:李吉雨,

电话、传真:63750418,手机:13901762620

电子邮箱:lijiyu@sh.e-chinalife.com

 

附件1:静安区志愿者人身保险方案

附件2:静安区志愿者投保信息表

附件3:静安区志愿者投保信息变更表

 

 

静安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静安区志愿者协会

2014年3月12日

 

附件1:

静安区志愿者人身保险方案

 

㈠保险方案简表

已投保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期间,因从事志愿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可按下列保险方案享受保障

险种名称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十级以上伤残,可获得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金

60,000元

20元/年/人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因意外事故受伤而至二级(含)以上医院门急诊、住院治疗,对于基本医保规定可报销的并由志愿者本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可获得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医疗保险金。报销比例:持医保卡就医者按100%比例报销,未持医保卡就医者按90%比例报销

6,000元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因意外事故受伤而至二级(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可获得每日50元的住院补贴。每次住院最高补贴日数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最高补贴日数不超过180天。

住院每日补贴50元

对于年龄超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上述各项保障的保险金额减半,保险费不变 

㈡保险责任详解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志愿活动期间,因从事志愿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⒈【死亡】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⒉【宣告死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⒊【残疾】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相应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⒋【医疗费支出】被保险人无论1次或者多次在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持医保卡就医者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对未持医保卡就医者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⒌【住院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每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㈢保险方案重要事项说明

被保险人在非志愿活动期间或在志愿活动期间从事非志愿工作时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因疾病所致的猝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新《保险法》实施后,要求保险公司对于有医保与无医保人员在理赔时有所区别。故提倡志愿者受意外伤害后,持医保卡就医。

●持医保卡就医者,对于基本医保规定可报销的并由其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理赔;

●未持医保卡就医者,对于基本医保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90%理赔;

●因受伤急诊治疗未持医保卡就医者,可带好医保卡、急诊收据、病历至当地医保中心调换医保结算单。保险公司将此结算单视同医保收据,对可赔付费用按100%比例理赔。就医者急诊治疗结束后请务必持医保卡转入普通治疗。

对于年龄超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上述各项保障的保险金额减半。

⒌首次投保时需提供全体参保者名单,新参保人员进行加保操作时,按保险期间剩余天数收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