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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静安区老年协会是200410月登记成立的,上海市闸北区老年协会是201310月登记成立的。20151013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闸北区、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根据社团局的要求,同类社团需要合并,原闸北区老年协会和原静安区老年协会也将合并成为新的上海市静安区老年协会。由各街镇的老年协会、居家养老、社区为老公益社会组织等组成的网络架构,架构齐全,深入到各个社区、居委。

      登记证号:513101065011256104

      负责人情况

      会长:王华

      副会长:佘佩敏

      秘书长:邓长莉

      监事长:强华英







      上海市静安区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静安区老年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静安区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 联合性 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宗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为指导,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到养老服务发展体系中,积极开展为老服务项目,努力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事 、做好事。协会在积极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致力于各类老年公益活动,切实履行为老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80803室,活动地域: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本会的任务:

      (一)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构建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反映老年人需求,组织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创新养老服务模式

      (三)组建为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盼、老有所乐,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组织志愿者对高龄、独居、特困老人及家庭进行帮扶、救助、关爱活动。

      本会的业务范围:反映老年人意愿、维护老年人权益、组织老年人活动、发挥老年人作用、关照老年人生活、提供为老服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本会由 单位会员 组成。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静安区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缴纳会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秘书长为聘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 4 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或修改章程;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八 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政府

      (二) 政府购买服务;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银行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六)会费收入。

      三十八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三十九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四十七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四十八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十九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 2024 6 27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 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十七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上海市静安区老年协会

      2024工作总结


      2024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进入新时代、立足新阶段、迈向新征程,唯有实干笃行才能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上海市静安区老年协会在区民政局(社管局)、区老发中心的关心指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为老服务宗旨,坚持依法治理、规范自律、服务凝聚、文明共建,积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群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一年来,在全体理事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协会各项既定任务,为推进新时代老龄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协会2024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深化党建引领,筑牢协会根基,把牢发展方向

      协会坚持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准政治方向,夯实政治根基,将党建工作贯穿协会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一)深学细悟强党性,以学促行践初心

      自2020年成立党支部以来,协会在天目西社区党委、社会组织党总支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理论学习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党支部坚持以主题教育为抓手,进一步压实党建主体责任,增强“向心力”。依托“三会一课”、支部理论学习、主题教育、党课学习、党纪教育、主题党日等形式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重要讲话精神、文件精神、会议精神。带领全体党员通读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章,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把理论学习始终贯彻始终。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目标、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动学习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

      (二)完善组织架构,优化队伍结构

      近年来,协会适时调整、完善基层组织架构,选优配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组织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提升,促进形成职责明

      确、运转协调、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的工作新格局,为提高思想政治建设水平提供强有力保障。协会管理层与协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齐抓共管。协会会长任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则由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丰富党建工作经验的秘书长和项目负责人担任。

      (三)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开展党员活动。通过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党课,加强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日常利用党支部微信群,及时发布学习内容、交流学习体会,组织党员学习观看《党课开讲啦》、《榜样的力量》、《初心讲堂》等,丰富学习内容,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四)重温红色记忆,再悟初心使命

      为持之以恒加强党性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5月14日,组织全体职工参观毛泽东旧居,追寻红色足迹,重温党的光辉历程。

      (五)“党建+为老服务”托起幸福“夕阳红”

      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从党建着眼、从业务着力、从实际出发,将党建与为老服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员社工在志愿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协会承接的三个为老服务项目中,项目社工全部是党员。通过构建“党员+社工+志愿者”服务模式,将健康关怀、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等专业化服务精准流动到社区老人身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党员社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依托静安区14个街镇老年协会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带动四千名志愿者为全区三万名高龄、独居老人提供社区关爱服务。先后,组织党员社工带领项目核心志愿者到静安区14个街镇开展项目跟踪互查活动,提升项目服务质量。“学雷锋”日、敬老月联合各街镇老年协会开展便民服务、文化联欢等主题活动,以“党旗红”引领“志愿红”,将党建工作成果转化为为老服务的强大力量,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打造为老服务新标杆,彰显品牌聚力新风采

      (一)承接市区实事项目,奠定为老服务基础

      2024年,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深化养老服务内涵,全面做实养老服务品牌,深入抓好三项为老服务项目——老年人社区援助服务(“老伙伴”计划)项目、独居老人关爱(乐龄有伴)项目以及6个街镇试点的“沪助养老时光汇”项目。

      1、多措并举,关爱守护独居老人。协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两项互助关爱志愿服务项目。市“老伙伴”项目对全区80周岁以上高龄独居老人全覆盖的同时,新增区“乐龄有伴”项目,将全区未覆盖到的60周岁以上无子女、生活困难的低龄独居老人纳入到关爱范围。通过志愿者电话问候、上门探访、陪伴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有效预防和降低老人独居风险的发生,更帮助了独居老人提高生活质量,参与社会交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真正做到让老人“空巢不空,独居不独”。两个项目周期内实际完成结对服务次数都远大于项目既定服务次数,服务完成率达100%。

      2、试点探索,推动多元化养老模式。“沪助养老时光汇”项目是上海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协会承接项目以来,共选取了6个街镇(天目西、共和新、大宁、彭浦镇、芷江西、南京西)作为试点,每个街道招募20名身体健康且有志愿服务经验的低龄老年志愿者,建立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了系统培训。截止2024年12月底,平台共注册153名低龄老年志愿者,累计志愿者采用系统派接单的形式,为高龄、空巢、独居老年人提供了总计2399.72小时专业性或非专业性的养老服务。项目试点期主要以街道发布集体需求为主,两年累计收到集体需求323次,志愿者针对需求,根据各自街镇的情况提供了相应服务。项目周期内,累计开展服务、活动202次,总计服务3325人次。系统维护员在志愿者服务结束后向他们发放了时间币共计1433个,并存入志愿者个人时间银行账户中。

      (二)立足区域实情,开展丰富多彩老年文化活动

      协会在抓好为老项目的同时,尽力抓好老年文化建设,开展了各类老年朋友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9月开展“孝亲敬老”,12月开展“冬送温暖”慰问活动,为每位项目受助老人发放枸杞、红枣、血糯米等慰问品,让老人们感受到政府关爱和社会温暖,活动惠及老人共计18000人。协会协同区老年基金会,每年组织全区200名为老服务志愿者以及社区老人参加“申城老人游浦江”活动,一场欢乐的游船之旅,让老人们欣喜万分。协会还联手各街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为老年人搭建精神文化平台,旨在吸引老年人走出家门,融入社区,积极探索“养老+运动社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中秋节,联合大宁路街道老年协会举办了“浓情中秋,喜迎国庆”联欢会活动,邀请志愿者和独居老人、高龄老人共50余人共庆佳节,进一步弘扬了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三)重视志愿队伍建设,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提升志愿者素养,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每个项目周期内组织至少2次志愿者增能培训,安排专业培训讲师,对全区各街、镇为老服务核心志愿者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指导,以及医疗、法律、保健等方面的能力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为增强志愿者凝聚力,协会还开展志愿者增能活动,组织50余名项目核心志愿者参观古漪园、南翔古镇及秋霞圃,以及浦东牡丹园、高桥古镇、欣赏了高东镇樱花园,活动旨在通过户外拓展的方式,为志愿者提供一个互相交流、沟通的机会与平台,不但加强了志愿者队伍建设,更增强了志愿服务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项目终期,开展志愿者激励表彰活动,分别对项目优秀团队、优秀志愿者进行了表彰。在上海市最美“老伙伴”志愿者及品牌案例评选活动中,我区荣获最美志愿者1名,百名优秀志愿者13名,芷江西路街道老年协会申报的“安心守望,安康护航”荣获品牌案例的好成绩。

      (四)拓宽思路创新方式,开创宣传工作新局面

      协会坚持服务为老公益大局,坚持线上线下同步推进,坚持活动教育密切结合,通过《新民晚报》、静安有线多家媒体报道重大公益活动,利用微信公众号,及时宣传、报道协会重要工作、节庆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新春佳节之际向志愿者送上慰问信;严寒酷暑极端天气及时向老人发布安全倡议书,增强了为老公益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感染力。微信公众号创办至今,稿源有保证,内容有拓展,质量有提高。在做好协会信息发布的同时,进一步做好优化栏目、扩展内容、活跃版面的工作,加大健康养老、文化乐老、法律护老、科技助老的宣传,进一步发挥微信公众号辐射面广、时效性强的特点和优势。

      、行稳致远,规范运作取得新成效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协会坚持依法治会、照章管理、有效监督,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一)机制运行长效化

      一年来,协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自律自治的运行机制。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健全完善本会制定的各项会议制度和议事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都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逐个表决的议事规则,增强决策的规范化、透明度和实效性。

      (二)内部管理精细化

      协会在日常工作中,持续改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月度看报表,季度有分析,年度要总结的工作机制。以参评4A 级社会组织为契机,对建章立制开展梳理工作,在总结之前制度、做法的基础上,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公文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内部的良好协作与沟通,提升协会的综合管理水平,树立廉洁履职自律的工作氛围。

      (三)财务操作规范化

      协会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运作,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节约,管好用好各类款项,建立健全各项台账,自觉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接受各方监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第三方审计、监事会监督指导和社会各方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使公益项目实施更加规范,每年年中召开会员大会上向会员公布上一年度本会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监事报告等,使本会社会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从严治会,自身建设提升新水平

      过去一年里,我们注重自身建设,党支部当好“主心骨”、志愿者团队勇当“主力军”、能力建设唱响 “主旋律”,为本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一)支部建设发挥 “主心骨”作用

      协会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贯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政治学习、政策宣传和志愿服务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新法规、新政策、新知识的学习培训,结合学习涉老公益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不断提高协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的公益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敬老助老”的道德风尚,切实推进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和诚信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和服务对象对本会助老公益的满意度。

      (二)团队建设发挥“主力军” 作用

      协会作为助老公益社会组织,面对本市深度老龄化,助老公益任务比较繁重的现实,我们一方面加强协会办公室老中青志愿者团队建设,在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包容理解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各人的智慧和专长,不管是开展项目、办会办事等脑力劳动,还是搬运家具、物资物品的体力劳动,都能很好完成;另一方面单位会员是本会工作的基础和依托,我们加强与各会员单位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微信群的互动,积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作更有动力、更具潜力。

      (三)能力建设发挥“主旋律”作用

      协会在抓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的同时,十分重视并积极抓好员工队伍的能力建设。我们安排专门时间,及时组织团队成员参加民政部门举办的在线业务学习和培训,要求年轻的员工参加社工师的培训和考核;联系日常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疑点,让业务熟悉的同志当老师,针对性地开展说案论理的教育培训;结合项目的运作要求,开展专项教育培训。总之,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帮助员工全面了解、掌握项目管理和资金运作的规范要求,努力增强做好为老工作的知识和能级,进一步提升了员工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了全会的整体功能。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协会工作与上海深度老龄化提出的需求相比,尚存在不充分不平衡不适应的不足,距离精准、精细、精到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需要我们继续与各会员加强协作,积极发挥为老公益平台作用,借助大数据,把为老公益事业进一步引向深入,让更多老人享受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更好地安享健康、快乐、幸福的晚年!




      上海市静安区老年协会2025—2029年发展规划

      2025年,是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 规划的收官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年。未来四年,协会将根据区委、区政府对老龄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面对上海老龄化、高龄化发展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社区为老服务的新常态,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友好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努力把“积极养老”、“法治养老”、“快乐养老”、“健康养老”、“智慧养老”落到实处。

      一、凝聚共识,政治站位要有新提高

      做好为老公益工作,要把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一系列精神、决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一)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市委五次会议部署要求,用心用情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更好地满足老年朋友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加强支部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完善协会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增强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和组织能力,进一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弘扬志愿奉献精神;带头学法用法,严守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基本底线,推动和保障助老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思想统一。我们要以参评4A 级社会组织为契机,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努力把全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政府 制订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新时代老龄事业发展的大局上来,统一到高质量发展老年公益事业发展上来,努力为开创老年公益事业发展新局面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服务大局,为老公益要有新突破

      未来,协会要在回顾总结的基础上,更加自觉地坚持办会宗旨,更加精准地做好关爱老年群体,更加规范地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工作,更加有效地推进为老公益品牌。

      (一)高质量发展为老公益,必须在提升团队素质上下功夫。

      我们以参评4A 级社会组织为动力,紧密结合为老公益实践,多种形式地开展为老服务活动,进一步提升志愿团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级,为高质量推进助老公益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高质量发展为老公益,必须在创新发展思路上花气力。

      我们要以为老品牌建设为抓手,增强品牌意识,创新公益项目,提升项目品质,努力把为老公益的重点更多地放到促进积极养老、健康养老和幸福养老这方面来,在探索中推进,在总结中提高,更好地发挥为老公益品牌的引领作用。

      (三)高质量发展为老公益,必须在扩展公益资源上尽努力。

      我们要积极面向社会,坚持开门办会,主动联络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联手一切热心为老公益力量,利用一切服务为老公益的资源,增强为老公益的水平能级,扩大为老公益辐射范围。

      三、创新模式宣传工作要有新进展

      (一)提高站位,把握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宣传老龄工作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法规;广泛宣传慈善,强化榜样引领,弘扬志愿精神,让“人人可慈善,行行能慈善”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整合社会资源,提升公众认知,让更多的人了解协会的使命、项目和成效:坚持与各街镇联动,拓展宣传活动空间和舞台;弘扬慈善文化,打造公益品牌,加强与 14个街镇的沟通交流,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在为老公益事业中更好发挥宣传载体作用。

      (三)讲好故事,引发共情。创新版面模式,探索报道形式,增强宣传报道的感召力,强化宣传报道的真实性、共情性、创新性参与性。组织好重要节点的敬老活动,讲好为老公益故事,运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展示协会公益活动新动态。

      、规范运作,推进整体团队建设

      (一)充分发挥核心作用。按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在做好协会自身工作的同时,更加关注与会员单位相互之间的有效衔接、有机平衡,确保构建良好的共建、共治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基础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发挥监事会、审计部门的作用,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协会运作规范、有序、长效。二是强化制度抓管理,根据老龄事业的新形势、新发展,及时修订完善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继续抓好团队建设。我们要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团队成员的能力建设,从而不断增强为老公益的决策力、执行力和战斗力。要通过民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和基金会自身的专题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员工处理岗位业务的能力;争取市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借助政府的公信力和组织资源,主动加强与爱心机构和爱心人士和为老志愿者的联络、沟通,不断提升社会资源积聚的能力;要加强个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的能力。

      老年公益事业任重而道远。未来四年,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力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营造环境适老、智慧助老、法治护老、全社会敬老的氛围,砥砺前行,稳中求进,让申城老人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城市的温度,真正实现理事会提出的“让阳光洒向每一个角落”的工作目标。砥砺奋进启新程,稳中求进开新局,努力推动为老公益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