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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服务承诺制度 发布时间:2020/7/31 9:52:26 浏览次数:463 上海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对象满意度,提高工作效能,上海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条 按照建设规范化社会组织的评估标准,对服务对象实行承诺服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对象是以在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登记注册或开展项目为主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如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服务中心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
(二)解答来访、来电、来信及网络咨询。
(三)受理、审查、代理等相关服务职能。
第五条 服务内容:
(一)社会组织注册及运营咨询、指导。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事务性服务。
(三)社会组织预警网络建设。
(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指导。
(五)管理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应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服务对象对所拟办事项的满意。
(二)限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限时办理。
(三)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四)规范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对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五)文明服务。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六)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七条 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服务监督、同事监督、领导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八条 违诺处理。对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视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相应处理,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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