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机构介绍
  • 协会简介


    上海市静安区拥军优属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8年9月28日。协会是由静安区区域内热心支持参与拥军优属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引导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大力开展国防教育和社会化拥军优属工作,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国际静安作贡献。协会的业务范围:拥军优属、国防教育、共建共育、业务培训。

    协会是全市首家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社会化拥军优属工作,开展社会化国防教育的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主导推动下,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和激励措施,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两新”组织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投入到拥军优属活动中来。一批热心的民营企业家和各界人士通过协会这个平台,走上了“致富不忘国防、爱国更爱军队”的公益之路,积极投入到拥军优属活动中来,努力架起了军民融合的桥梁。



    协会主要工作特色和亮点


    一、举办文化拥军系列文体活动。

    二、打造“红星”文化拥军系列品牌。

    三、开展情满军营实事拥军项目。

    四、开展以精神慰藉为主的重点优抚对象社会化服务。

    五、开展“关爱功臣”服务项目。

    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协会组织架构图



    上海市静安区拥军优属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静安区拥军优属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静安区区域内热心支持参与拥军优属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引导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大力开展国防教育和社会化拥军优属工作等,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国际静安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485号202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开展双拥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抓住各种有利时机,广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双拥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拥军意识,提高全民拥军优属自觉性,在全区形成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配合区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工作,落实对烈军属的各项优抚政策,妥善解决军人子女优待入学入托等问题,尽力为驻军官兵及随军家属的生活排忧解难。

    (三)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四)支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活动,帮助部队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军地两用人才。

    (五)总结和宣传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使我区拥军优属工作的形式和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深入。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拥军优属、国防教育、共建共育、业务培训。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关心国防建设,热爱人民军队并乐于为此奉献;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优势和实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享有本会会员的社会荣誉;

    (八)向本会捐赠钱物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的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候选人人选;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聘任制)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的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1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上海市静安区拥军优属协会会员单位名册(2021年)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备注
    1 上海俊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万航渡路269弄5号 焦俊祥 理事长单位
    2 海王业威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国权北路1688弄68号701-3室 张晓明 副理事长单位
    3 上海新镇江酒家经营总公司 延平路85号5楼 冯德昌 副理事长单位
    4 通懋进出口(上海)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北路199号4楼 张玉婷 副理事长单位
    5 上海睿敏广告有限公司 石门二路333弄3号7楼C座 樊 军 副理事长单位
    6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 新闸路1674弄2号2楼 康志坚 副理事长单位
    7 上海云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共和新路4646号 汪兴国 副理事长单位
    8 上海老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徐汇区龙华中路600号B座1105室 吴佳斌 副理事长单位
    9 上海电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京江路299号17楼 吴献忠 副理事长单位
    10 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延安西路379弄2号 张启胜 副理事长单位
    11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南京西路1788号18楼 黄荣 副理事长单位
    12 上海篮里鲜科技有限公司 镇宁路442号106摊位 陈桂梅 副理事长单位
    13 上海静安区景悦社区发展中心 延安中路841号U-Cube创想中心209室 何燕 副理事长单位
    14 上海古训实业有限公司 闵行区银都路1078号9号铺 古健松 副理事长单位
    15 上海盛杰印刷有限公司 愚园路520弄2号 姚宏 理事单位
    16 英励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南京西路1728号9楼 刘洁 理事单位
    17 上海静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康定东路20号 姚方敏 理事单位
    18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闵行区秀文路898号4号楼 印保兴 理事单位
    19 上海龙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嘉定区徐行镇劳动路707弄188号 吴宝龙 理事单位
    20 上海幸福实业有限公司 康宁路899号 孟志龙 理事单位
    21 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西路1701号17层 严镔贤 理事单位
    22 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沪太路1717号5楼 康正宁 理事单位
    23 大宁国际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共和新路1536号 叶应春 理事单位
    24 上海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常德路812弄1号103室 裘孟钢 理事单位
    25 静安区江宁社区拥军优属协会 江宁路838号4楼 李跃年 理事单位
    26 上海凤礼实业有限公司 共和新路955号 邓华凤 理事单位
    27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西康路259号20楼 李天雅 理事单位
    28 华东医院 延安西路221号 俞卓伟 理事单位
    29 新镇江王记葱油饼 愚园路666号 王永新 理事单位
    30 静安区私营企业协会 昌平路88弄35号底楼 吴其德 监事
    31 上海静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江宁路777号6楼 李跃年 会员单位
    32 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 江宁路575号4楼 李喜军 会员单位
    33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延安中路955弄14号 周明耀 会员单位
    34 上海静工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路717号 李春农 会员单位
    35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西路818号11楼 童臻元 会员单位
    36 上海市静安区融媒体中心 胶州路58号210室 杨嫣 会员单位
    37 北京百货商店 石门二路156号 张乐华 会员单位
    38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社会组织联合会 康定路459号 任凤兰 会员单位
    39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协会 康定路459号 张卫华 会员单位
    40 上海市静安区职工爱好者协会 常德路940号7楼 林慧静 会员单位
    41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社会组织联合会 江宁路445号18楼D室 张瑜 会员单位
    42 上海市静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新路469号4楼405-3 郁庭 会员单位
    43 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协会 胶州路433号2405室 张正洪 会员单位
    44 上海市公惠医院 石门一路315弄6号 刘荣 会员单位
    45 上海市儿童医院 北京西路1400弄24号 徐文龙 会员单位
    46 上海市戏剧学院 华山路630号 陈昌富 会员单位
    47 中共二大会址纪念馆 老成都北路7弄30号 沈效中 会员单位
    48 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 新闸路921号202室 蔡志海 会员单位
    49 上海鼎爱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同普路1153弄2号楼5楼 薛挺 会员单位
    50 上海玄智广告有限公司 西康路928号825室 洪勇 会员单位
    51 上海静安区立众劳动就业促进服务社 延安西路358号404室A 滕霞耀 会员单位
    52 上海田园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零陵路342号3幢208室 邓鹤平 会员单位
    53 上海容阳电子有限公司 延安西路358号502室 顾晓文 会员单位
    54 上海济洪蔬菜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777号D栋1003室 陆济洪 会员单位
    55 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中路847号三楼 阮建荣 会员单位
    56 上海依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运城路625号B座 张曙逸 会员单位
    57 上海新视界中兴眼科医院 中兴路1618号 叶炜 会员单位
    58 上海普瑞眼科有限公司 茅台路899号 叶蕾 会员单位
    59 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道华副食品店 镇宁路454号206摊位 王道华 会员单位
    60 上海伊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恒通路360号 程保杰 会员单位
    61 上海征程泵业设备有限公司 闵行区浦江镇立跃路1788号101室 潘正琴 会员单位
    62 上海睬硌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万航渡路789号4楼A03室办公地,武定路1135弄3号2402室 陈才刚 会员单位
    63 个人会员 吴玉林 个人会员
    64 个人会员 周爱民 个人会员
    65 个人会员 宋卫东 个人会员
    66 个人会员 陈月明 个人会员
    67 个人会员 陈冠宁 个人会员